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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每日问答
作者:    发布于:2020/4/30 10:00:17    浏览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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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职后原公司仍申报我的个人所得税,我该如何处理? 答:如果您离职后,原单位仍为您申报个人所得税,您需要区分情况处理:如果是单位为您补发收入并申报个人所得税,则属于正常情况,无需处理。如果是您未取得收入,而原单位进行虚假申报的,您可以删除或申诉这笔申报信息。申诉或删除后,在网络申报时,这笔收入将不会纳入您年度汇算。 2.企业在浙江省电子税务局通过“清税注销税(费)申报及缴纳套餐”办理清税手续,进行到第6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提示“第四季度未申报,先进行申报”,但是企业已经完成申报了,需要如何处理? 答:在【清税注销税(费)申报及缴纳套餐】模块遇到申报数据未实时更新时,按如下情况操作:(1)申报前请点击“采集”按钮进行报表数据更新;(2)全申报后及导入后请点击“刷新”按钮进行申报状态更新;(3)已申报(未导入)状态请点击“导入”按钮进行申报表导入;(4)所有报表显示“已导入”状态后才可进行下一步操作。 3. 2019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该在什么时候办理?  答: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的时间为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如果您属于需要进行汇算清缴的纳税人,诚挚地建议您尽量按照税务机关的安排错峰办理,也便于税务机关为您提供更好的办税服务。 如确因工作繁忙等原因不便在约定时间办理的,可在年度汇算内,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与税务机关预约办理。 4.杭州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规定减按2%征收的,现在是否可以按照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答:可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及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因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适用“3%的征收率”,所以,除湖北省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取得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减按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5.“个人所得税”APP和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网页的数据会同步吗? 答:两个系统的数据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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