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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期间是否可以使用?
作者:    发布于:2014/3/30 16:06:33    浏览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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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已经签订了注册商标转让协议,也已经向国家工商总局也提出了申请,那么企业是否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也就是说如果该商标的转让于2014年2月20日被国家工商总局核准,于2014年4月14日才刊登进行公告,那么企业应自2014年4月14日起才真正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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